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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眼间,房地产市场的“金九银十”黄金期已至,伴随着防疫常态化,不动产租赁市场也日渐回暖。固安注册公司办理实务中,企业作为“二房东”转租不动产的情况并不少见。近一段时间,有不少企业向笔者咨询转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处理问题,尤其是改变增值税计税方法的相关事项。一些纳税人为少缴税款,滥用税收优惠政策,在没有任何明确政策的前提下任意进行税收筹划,产生了很大的税务风险。
甲公司(非房地产企业)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,自2014年开始以经营性租赁方式承租某公司房产用于经营,同时,将部分闲置房产转租给其他单位。2016年5月1日(营改增后),甲公司选择采用简易计税办法,对转租收入全额按照5的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。由于甲公司与出租方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时间是在2016年4月30日前,租入不动产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全额计算申报纳税,也就是说,甲公司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税率全额(不含增值税)计算申报纳税符合规定。
已知甲公司已支付2020年房屋租赁费2000万元(含税),对外转租取得全年收入2300万元(含税),按照简易计税方法,甲公司全年应缴纳增值税2300×5=115(万元);今年,为降低税收成本、减轻疫情影响,甲公司欲在不改变简易计税方法的前提下,采用差额方法计算销售额。按照这种方法,甲公司只需要缴纳增值税(2300-2000)×5=15(万元),这样一来,可以少缴100万元的增值税。那么,甲公司的这种操作是否符合政策规定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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